[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
1.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各项优惠政策(财税〔2004〕153号)。
2.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
3.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号),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有关税收政策。
4.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辽宁新民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在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标准的基础上,对投资额大、经济拉动大、财政贡献大、技术含量高、劳力密集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项目用地,给予资金补贴用于企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投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给予一定的补贴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奖励企业发展。
二、财税政策
第三条:享受沈阳市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对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享受5%的一次性补贴。
三、收费政策
第四条:凡在开发区内落户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项目,在开发及建设期间新民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实行“一费制”,由沈阳市行政审批新民办事大厅核定后统一收费。
第五条:对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免收土地出让金业务费,减半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
第六条: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企业,其生产和建设所需用电、用水等,要给予保障,收费价格一律按本地最低标准给予优惠。
四、服务政策
第七条:对于在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开发区在供水、供电、供热、通讯、交通、金融、商业保险、法律保障、劳动用工、咨询、设计等方面提供服务,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企业建成投产后,将享受省级开发区的企业待遇,所有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开发区管委会代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及部门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严禁进入区内开展任何检查、收费、罚款等活动。
本优惠政策由辽宁新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